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意義)為落實《上海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促進本市標準化事業的發展,根據國家財政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來源及適用范圍)市財政每年在預算內安排4000萬元財政資金建立上海市標準化推進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主要用于資助在本市注冊的企事業單位承擔的本市標準化推進項目。
專項資金主要用于:技術標準科研項目、標準制修訂項目、承擔標準化技術委員會項目、標準化示范試點項目、采用國際標準項目等。
第三條(使用原則)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符合財政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確保專項資金的規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技術標準科研項目按國科發技字(2007)24號文《科技計劃支持重點技術標準研究與應用的實施細則》執行。
第四條(管理職責)市財政局負責專項資金的預算管理,并對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市科學技術委員會負責確定專項資金中技術標準科研項目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點,并對申報的項目進行審核、確定項目資助方式與額度、編制專項資金中技術標準科研項目的年度資金使用預算,并對項目實施情況、資金使用情況等進行監督檢查。
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確定專項資金中除技術標準科研項目以外的標準化推進項目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點,并對申報的項目進行審核、確定項目資助方式與額度、編制專項資金中除技術標準科研項目以外的標準化推進項目的年度資金使用預算,并對項目實施情況、資金使用情況等進行監督檢查。
市科學技術委員會與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建立科研成果轉化為標準的快速工作機制,定期交流有關信息。科研成果可形成國家、行業和地方重要技術標準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應優先納入標準制定工作程序。
第二章 支持方式與額度
第五條(支持方式)專項資金的支持方式采用無償資助或貸款貼息方式。申請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可任選一種支持方式,但不得同時享受。已通過其他渠道獲取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專項資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六條(資助額度)專項資金無償資助的額度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50%,其中:承擔重要標準制修訂項目的自主額度一般不超過100萬元,承擔標準化技術委員會項目的資助額度一般不超過30萬元,承擔標準化示范試點項目的資助額度一般不超過20萬元,采用國際標準項目的資助額度一般不超過5萬元。
專項資金貸款貼息資助的額度根據項目貸款額度及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利率確定。每個項目的貼息期限一般不超過2年。
第三章 項目資金的申請
第七條(申請條件)申請專項資金的企事業單位必須同時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企業法人治理結構規范;
(二)財務管理制度健全;
(三)經濟效益良好;
(四)會計信用和納稅信用良好。
第八條(申請材料)
(一)申請技術標準科研項目資金的企事業單位須填報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科研技術項目課題可行性方案;申請除技術標準科研項目以外的標準化推進項目資金的企事業單位應同時提供下列資料:
1、上海市標準化推進項目資金申請及審核表;
2、注冊法人登記證書和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復印件);
3、單位生產經營情況,包括經營范圍、主要產品、生產技術等;
4、根據申報項目情況選擇提供下列資料之一:
(1)有關標準化主管部門發布的標準立項計劃或標準發布公告(復印件),或技術標準文本正本;
(2)有關標準化主管部門關于組建標準化技術組織俄批文及相關證明材料(復印件);
(3)有關標準化主管部門關于批準創建標準化示范試點的批文及相關證明材料(復印件);
(4)有關標準化主管部門頒發的采用國際標準證書等證明材料等。
5、其他需提供的資料。
(二)申請無償資助方式支持的,除提供上述(一)所要求的資料外,還需提供已落實或已投入項目建設的自有資金有效憑證(復印件)。
(三)申請貸款貼息方式支持的,除提供上述(一)所要求的資料外,還需提供項目貸款合同(復印件)。
第四章 項目資金的申報、審核及審批
第九條(項目申請)凡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企事業單位,從事本辦法第二條所述的標準化推進項目,并作為主要承擔單位的,可以依照本辦法,向市科學技術委員會和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申請專項資金資助。
第十條(申請審核)市科學技術委員會和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每年定期向社會發布標準化推進項目申請指南,公開組織項目資金的申請工作,并對申請單位的資格條件及相關資料進行審核。
第十一條(項目評審)市科學技術委員會和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建立專家評審制度,組織相關技術、管理、財務等方面的專家,依照本辦法第二章的規定和當年度項目申請指南,對申請項目進行評審。
第十二條(項目審核)市科學技術委員會和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根據專家評審意見,在規定的時間內,審核確定資助的項目,提出資助項目計劃,報市財政局備案,并向社會公布(涉密項目除外)。
第十三條(資金撥付)市財政局根據市科學技術委員會和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編制的專項資金年度預算、審核上報的專項資金資助項目計劃的用款申請,按照財政資金支持管理的有關規定,將專項資金直接撥付到項目單位。資金撥付按照項目進度進行。
第五章 資金的管理與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項目管理)市科學技術委員會和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應當根據審定資助的項目與項目承擔單位簽訂合同或計劃任務書,明確規定項目完成的目標、專項資金的支持方式、支持額度和撥付的程序。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按照合同或計劃任務書的要求完成項目;因特殊原因逾期未完成的,可以申請延期1年。經批準延期后仍未完成的,視情況停止資助或追回已經支付的資助資金。項目承擔單位應在合同或計劃任務書規定的時間內向市科學技術委員會和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報送項目完成情況及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市科學技術委員會和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應當每年對企事業單位的項目完成情況及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總結,并于年度終了1個月內報送市財政局。
第十五條(資金管理)專項資金應嚴格執行財政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單獨核算,專款專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經費開支和范圍應與合同書或計劃任務書相一致,嚴禁超范圍開支。
第十六條(監督檢查)項目承擔單位應接受市科學技術委員會和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市財政局及審計、監察部門的監督檢查。對弄虛作假騙取專項資金、擅自改變專項資金用途、無故中止項目的單位,應追究項目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責任,并限期追回已撥付的全部資金,市科學技術委員會和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可在三年內不再受理該單位的項目申請,并向社會公告。
第十七條(績效評估)市科學技術委員會和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每年對資助項目的執行情況進行總結評估,并將總結評估結果于年度終了1個月內報送市財政局。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市科委技術委員會和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可按照本辦法制定具體的操作流程。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市科學技術委員會和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會同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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