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項資金的支持對象為本市依法設立的中小企業以及中小企業服務機構。 專項資金的主要支持中小企業發展。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業開展產業結構優化升級、專業化發展、與大企業協作配套、應用信息技術改造提升傳統產業等。 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和小企業創業基地建設、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建設等。
(一)政策依據
上海市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二)申報條件
1、申報專項資金項目的中小企業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企業治理結構完善;
(2)財務管理制度健全,會計信用和納稅信用良好;
(3)經濟效益良好;
(4)環保節能達標;
(5)申報項目符合專項資金當年度支持方向和重點;
(6)其他應符合的條件。
2、申報專項資金項目的中小企業服務機構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具有法人資格,擁有為中小企業服務的相應業務資格;
(2)熟悉國家和本市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3)具有固定的工作場所、專業的中小企業服務人員及服務設施,在涉及的服務領域擁有豐富的工作經驗;
(4)遵紀守法,具有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
(5)其他應符合的條件。
(三)資助方式
專項資金采取貸款貼息、無償資助、獎勵等方式安排使用。項目單位可選擇其中一種支持方式,不得同時申請多種專項資金支持方式。
1、貸款貼息。以金融機構貸款為主投資的固定資產建設項目,一般采取貸款貼息方式。每個項目的貼息期限一般不超過兩年,貼息額度根據項目貸款額度及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利率確定,一般不超過貸款利息總額的50%,最多不超過200萬元。
2、無償資助。以自有資金為主投資的固定資產建設項目、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和小企業創業基地建設項目、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建設項目,一般采取無償資助方式。以自有資金為主投資的固定資產建設項目,資助額度一般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10%;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和小企業創業基地建設項目,資助額度一般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30%;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建設項目,資助額度一般不超過項目實際發生額的50%。每個項目的資助額度最多不超過200萬元。
3、獎勵。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項目,一般采取獎勵方式。獎勵額度一般不超過上一年度單筆業務額為300萬元及300萬元以下的貸款擔保業務總額的1%與單筆業務額為300萬元至800萬元的貸款擔保業務總額的0.5%之和;對其中擔保費率低于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30%的業務,再給予不高于相關貸款擔保業務總額0.5%的獎勵。每個項目的獎勵額度最多不超過3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