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據
1、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滬府辦(1994)2751號“關于市經委、市技監局《關于在本市開展上海名牌產品推薦活動若干問題的請示》的批示";
2、《上海市名牌產品推薦方法》;
3、《上海市名牌產品推薦評估方法》
(二)認定條件
1、注冊登記三年以上,并具有相當知名度的產品商標;
2、產品實物質量達到國際標準或同行業先進水平;
3、產品品種、規格較齊全、適銷對路,出口創匯、市場占有率在同行業處于領先地位;
4、企業已建立了行之有效的并不斷完善的質量體系;
5、企業已形成適度的經濟規模,并有較強的發展后勁;
6、企業已形成良好的質量文化與社會形象。
(三)不支持范圍
凡申報產品有如下情況之一者,不屬于推薦范圍:
1、使用國(境)外商標的產品;
2、在兩年內,經市級以上質量監督抽查被判為不合格的產品;
3、列入生產許可證、出口質量許可證、準產證、安全認證及計量器具制造許可證等管理范圍尚未獲證的產品;
4、用戶、消費者反映質量問題強烈的產品。
(四)申報時間
一般為每年6月下旬至8月中旬為申報期(具體時間每年以文件和公告為準)。9月上旬至10月下旬為專業組評審期,11月為綜合評審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