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國家級火炬計劃項目管理辦法
【頒布單位】國家科委
【頒布日期】 1994-9-24
【實施日期】 1994-9-2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火炬計劃是經國務院批準,由國家科委負責組織實施,旨在促進我國高新技術成果商品化、產業化和國際化的一項指導性開發計劃。
第二條 火炬計劃項目是火炬計劃的重要組成部分。火炬計劃項目分為國家級和地方(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級兩種,實行國家和地方兩級管理。各地國家級火炬計劃項目的評審權屬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委,國家級火炬計劃項目的認定立項權屬國家科委。國家科委火炬計劃辦公室(以下簡稱國家科委火炬辦)是國家科委負責國家級火炬計劃項目的歸口管理部門。
第三條 國家級火炬計劃項目的資金實行國家、地方和項目承擔單位相匹配的原則,同時積極吸引社會及國外資金。其中,國家匹配的資金主要來自銀行和有關金融機關的貸款。
第二章 項目申報
第四條 凡申報國家級火炬計劃項目應具備下列條件:
項目產品符合國家技術和產業政策的要求,屬于火炬計劃重點支持的新材料、生物技術、電子與信息、機電一體化、新能源高效節能與環保和其它高新技術領域;
項目所采用的技術是先進的成熟的,且經過了產品(樣品、樣機)技術鑒定,已具備商品化生產的條件(對國家專賣產品、食品、醫藥類產品需取得主管部門有關生產的批件);
項目產品投產后能形成一定的經濟規模,且有良好的國內外市場、較好的經濟效益和較高的投入產出比;
項目承擔單位為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有較強的技術實力(或技術支撐單位),其領導班子應有較強的科技意識、較高的市場開拓能力和管理水平;
項目產品的生產有配套的生產環境,所需的能源與材料能得到保證;
項目承擔單位有相應的自籌資金及較好的信貸條件,具有按期償還貸款本金和利息的能力。
第五條 國家級火炬計劃項目的申報程序為:
1、國家級火炬計劃項目的申報工作,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委歸口管理,各部委的直屬單位也可以通過部委科技司(或其它相關司,下同)辦理;
2、凡申請列入國家級火炬計劃的項目,均應由項目承擔單位填寫《國家級火炬計劃項目申報書》(以下簡稱申報書,附件一),報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委或部委科技司。需申請貸款的項目,其承擔單位應事先征得有關銀行的貸款意見;
3、通過部委科技司申報的項目,承擔單位應先將申報書抄報省、自治區、直轄市 、計劃單列市科委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委蓋章備案;
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委及部委科技司應于11月底前將申請認定的項目報送國家科委火炬辦。
第六條 國家科委鼓勵科研院所、大專院校和廠礦企業進入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發展高新技術產業,并申報國家級火炬計劃項目。
第三章 項目評審
第七條 國家級火炬計劃項目的評審工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委及部委科技司組織進行。
第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委及部委科技司應聘請相關技術領域和管理部門的專家組成項目評審委員會或專家組,按國家科委火炬辦制定的《國家級火炬計劃項目的立項條件和評審標準》(附件四)對所申報的項目進行認真評審,寫出評審組綜合意見。
第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委及部委科技司按國家科委火炬辦下達的立項控制指標,對經評審的項目擇優排序,連同下列材料報國家科委申請認定:
(1)《國家級火炬計劃項目申報書》一式四份;
(2)《一九九 年國家級火炬計劃申請認定項目匯總表》(附件二)一式四份;
(3)申請認定項目的專家評審組綜合意見(附件四表二)一式兩份;
(4)申請認定各項目匯總軟盤;
(5)《一九九 年申報國家級火炬計劃項目清單》(附件三)一式兩份。
第四章 認定立項
第十條 國家科委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委及部委科技司申請認定項目的基礎上,按照突出重點、保證水平、形成規模、提高效益的原則,做好國家級火炬計劃項目的認定和立項工作。
第十一條 每年8月,國家科委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委前兩年國家級火炬計劃項目的立項數目及資金落實和項目執行情況,提出第二年的項目立項基數;同時按此基數增加一定的比例,作為下達該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委申請認定項目數的控制指標。通過部委科技司申報的項目,不占用項目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委的控制指標。
第十二條 國家科委火炬辦聘請各相關技術領域、歸口管理部門和金融方面的專家組成“國家級火炬計劃項目專家認定委員會”,對申請認定項目進行審查、提出認定意見。
第十三條 國家科委火炬辦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委及部委科技司的立項基數及項目排序,并參照“專家委員會”的認定意見,提出當年國家級火炬計劃項目的立項建議,再由國家科委綜合計劃司綜合平衡,并經委領導批準后,由國家科委下達國家級火炬項目年度計劃。
第十四條 為鼓勵各地申報火炬計劃項目的積極性和國家對火炬計劃的宏觀指導,國家科委對于選項準確、評審認真、重點突出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委可以超基數下達國家級項目;對于不符合國家級火炬計劃立項標準的申請認定項目,亦可低于基數下達國家級項目。
第十五條 國家科委對技術水平高、市場前景好、運行機制先進、能促進或帶動一個產業發展,并能形成較大經濟規模的典型項目,將在立項、資金、信息、市場以及國際合作等方面給予重點支持,以提高火炬計劃對發展國民經濟的顯示作用。
第五章 跟蹤管理
第十六條 項目承擔單位在收到國家級火炬計劃項目正式通知后,要嚴格按照火炬計劃和銀行的有關規定,認真組織項目的實施。凡立項后不按有關規定向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委匯報,或兩年內不能正常執行的項目,將被取消其國家級火炬計劃項目的資格。
第十七條 國家級火炬計劃項目統一納入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委的管理渠道,其經常性的跟蹤管理工作主要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委負責,承擔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要積極支持和監督項目的實施。
第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委應于每年3月將上一年《火炬計劃統計報表》(附件五)報國家科委火炬辦。國家科委火炬辦將組織有關人員對火炬計劃項目,特別是重點項目的執行情況進行考察,協助解決有關問題。
第六章 資金管理
第十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委在接到國家科委和銀行下達的當年國家級火炬項目計劃和貸款額度分配通知后,要協同項目承擔單位按照銀行要求做好貸款落實工作。貸款利率按照銀行規定計算和收取。
第二十條 火炬計劃項目貸款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該款主要用于火炬計劃項目實施中所需的設計費、材料費、試驗費、工藝裝備費和流動資金的補充,不能單純用于擴大再生產和土建項目。
第二十一條 國家科委對于支持重點項目而安排的有償使用資金要嚴格管理,按期回收,以不斷支持新的重點火炬計劃項目。國家科委、地方科委和資金使用單位,應簽訂有償使用合同,認真履行各自應盡職責。
第二十二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委須將當年的火炬計劃貸款和有償使用資金落實和使用情況,匯總后于第二年的1月份報國家科委。
第七章 項目驗收
第二十三條 凡列入國家級火炬項目計劃的項目完成后都要進行驗收,驗收工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委負責。申請驗收的項目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項目產品達到申報書中各項技術和經濟指標的預定要求;
2、項目產品達到了預定的數量和質量要求,“三廢”排放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
3、項目產品技術資料及有關文件完整、真實;
4、按計劃償還銀行貸款的本息。
第二十四條 項目的驗收程序如下:
1、由項目承擔單位填寫《國家級火炬計劃項目驗收審批表》(附件六),并提交項目實施總結報告,經項目承擔單位所在地科委同意后,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委;
2、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委根據上報的驗收審批表及有關的報告、資料,對項目進行驗收。對驗收合格的項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委在驗收審批表上簽署驗收意見后,報國家科委備案。對驗收不合格或中斷的項目,分別以結題或除名處理,并報國家科委。
第二十五條 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委批準同意驗收的項目,國家科委火炬辦根據上報的項目驗收審批表,頒發《國家級火炬計劃項目驗收合格證》。
第八章 獎勵
第二十六條 對于實施火炬計劃項目和從事火炬計劃管理工作取得優異成績的集體、個人,國家科委將給予獎勵,具體辦法另定。在國家科委獎勵辦法下發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委可根據本地情況制定獎勵辦法。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的解釋權和修改權屬國家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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